《游客自愿购物约定书》
中华人民共和国《旅游法》第三十五条规定:旅行社组织、接待旅游者,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,……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,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。
因此,根据新《旅游法》规定:若出现团中游客自愿、主动要求安排旅游商店项目,满足游客自主、差异游览化要求,双方自愿签署本补充协议(二次旅游合同):
第一.特别提醒您谨慎购物、理性消费,是否购物消费由您自己选择决定;保留购物原始单据;购物中注意自身人身财产安全。您在约定购物场所购买的商品若非质量问题,我社不承担责任。
第二.所购商品确有质量问题,您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30天内与我方联系退换(食品、药品及已拆装使用后的商品除外)。
第三.游客自行前往非补充协议中的购物场所购买的商品,旅行社不承担任何责任。
第四.如因行程或天气等特殊原因致使以下购物店,无法全部或部分成行,敬请旅游者谅解,对旅行社无任何追责。
水晶(小人国或金肆维)约40分钟水晶工艺品
土特产超市(金肆维)约40分钟各种新鲜水果制作成的北京特产:果脯(桃、杏、苹果..)
貔貅约40分钟玉器工艺品
景泰蓝约40分钟景泰蓝工艺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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